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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颁布刑事法第175条
德国刑事法第175条(Paragraph 175, 正式缩写为§175 StGB)于1871年5月15日颁布,于1994年3月10日废除。此条例将男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而早期的条例版本更将人兽交包括在内。
此条例曾经作了多次的修订。纳粹德国于1935年将该条例所适用的范围扩大,并加强逮捕触犯第175条的人士,导致数千人死于集中营——不论是有罪或无辜。东德于1950年将条例回复到前一版本,再于1968年进一步将条例有效范围收窄至与18岁以下少年性交,并于1988年将该条例完全废除;西德则一直沿用纳粹时期的条例版本至1969年,1969年后只限适用于“有效案件”。条例于1973年进一步收窄,并于德国统一后的1994年完全撤销。
第175条于1871年生效。早在1890年代,性革命支持者已对这条“可耻的条例”表示反对,并随即得到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奥古斯特·倍倍尔(August Bebel)响应。废除第175条的申请于1898年正式向国会提呈。1929年,国会委员会经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及德国民主党投票后通过废除第175条。但当时纳粹党的崛起,阻止了执行废除条例程序。该部条例经过几次的修订,一直存在于德国的法典之中,直至1994年才被废除。
1935年,纳粹将条例范围扩大,以容许法庭惩治所谓的“不符合道德准则的与性交有关的行为”(Unzucht),即使是不涉及身体接触,例如一起手淫,都足以被判罪。条例扩大后,被定罪的人数随即急升10倍至每年8,000人。此外,秘密警察可以将涉嫌人士直接关入集中营而无须经过法庭审讯(甚至是那些已获判无罪释放或已经完成服刑的人士)。这导致5,000至15,000名男同性恋者被强行关入集中营,并以粉红三角形鉴别,这些同性恋者大部份都在集中营中死去,史家估计同性恋者在集中营的死亡率高达60%。
纳粹迫害同性恋者的事实于现今虽广为人知,但战后的德国仍一直继续迫害同性恋者的情况却没有被关注。于1945年,当集中营都被关闭后,同性恋者却不获释放,仍需继续按照第175条的规定服刑。于1950年,东德政府废除了当年纳粹扩大条例的修订,但西德政府却继续沿用,该条例甚至获得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的确认。于1945年至1969年间,约有100,000名男子受牵连,当中约50,000人被定罪 (很多人在被定罪前已经自杀,这里所指的50,000并没有将这些人包括在内)。1969年,西德政府将第175条放宽至只禁止与承诺年龄21岁以下的同性发生性行为,并于1973年把承诺年龄下降至18岁。第175条最终于德国统一后的1994年才被完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