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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华航空名古屋空难

    中华航空140号班机是中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华航”)由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当时称为中正国际机场)飞往名古屋机场的班机。1994年4月26日,编号为B-1816的空中客车A300-600R型客机执行此航班,搭载271名乘客及机组员(包含正副驾驶及飞航工程师),在名古屋机场降落时不幸墬毁,造成264人死亡,仅有7人生还。此次事故又被称作华航名古屋空难。

    根据目击者指出,华航的空中客车从名古屋市上空飞过,在调整好往南面飞的方向,准备降落时,突然间听到了不太对劲的引擎声音。目击者看到飞机在降落跑道之前,企图把机头再拉升,这时引擎一片火光喷出,飞机跌落到跑道外面的草坪,连续三声的爆炸之后,整架飞机陷于一片火海。而生还者指出,飞机降落前并未感到异状,可是再重飞时撞到地面破裂,并立刻起火。消防车在四分钟内赶到现场,可是大部分乘客已经烧死在座位上。

    根据1995年1月9日联合报引述日本名古屋空难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空难原因为“副驾驶在操纵飞机降落时,不小心误将飞机设定在‘重飞’(go-around, 意思是中止降落重新爬升),而因驾驶员一直不知飞机设定在“重飞”的自动操作状态下,驾驶员努力用手动操作,想要将机首压低,而因电脑在‘重飞’爬升自动操作状态,电脑将机尾的水平安定板 (horizontal stabilizer) 设定到机首上升的状态“纠正”驾驶员“错”的压低机首的手动操作,结果在电脑与驾驶员操作机首角度的争斗中, 飞机向上冲的攻角过大而失去平衡,最后失速坠毁。”

    1996年,日本爱知县警方将正副驾驶及四名华航管理干部,以业务过失导致死伤的罪嫌移送法办。1999年,名古屋地检署以送办的班机正副驾驶已经身故,因此判决不起诉处分,另四名华航干部也因罪证不足,获判不起诉。

    事故发生后,其中87位罹难者的家属236人组成“统一原告团”,向名古屋地方法院控告华航与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公司,要求赔偿196亿日圆。在经过将近十年的缠讼后,名古屋地方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航具有重大过失,必须赔偿原告50亿2641万日圆的损失,但同案对空中客车公司的部分遭到驳回。之后空中客车公司发出维修指令,修改A300系列的电脑程序以防止驾驶员与电脑互抢操控权而冲突。

    空难之后CI140/141班号被改为CI1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