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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又称《民四条约》)签定于1915年,是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之一。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5月4日,日本为迫使中国接受《二十一条》,召开内阁会议及元老大臣会议,决定对华发出最后通牒。5月7日,日使日置益发出最后通牒,宣称除第5号各项允许以后再行协商外,限48小时完全应允,否则“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与此同时,日本政府颁布关东戒严令,命令山东和奉天日军备战。日商纷纷回国,日舰队游弋于渤海,进行武力威胁。

    各国对日本对华举措迅速作出反应。俄、法两国虽然猜忌日本,却因欧战无暇顾及。5月7日晚,袁政府外交部派员前往俄国使馆寻求支持,俄使克鲁朋斯基要中国政府“立即无条件地接受日本的最后通牒”。

    8日上午,英公使钟邴典到外交部访陆徵祥,说:“目前中国情形至为危险,各国不暇东顾,为目前计,只有忍辱负重,接受要求”,“不宜作武力之争”,并要陆转告袁世凯。

    8日下午,袁在总统府召集会议。先由陆徵祥报告上午会见钟邴典的情况,然后讨论。发言者大都认为只有接受日本要求一途,惟独段祺瑞主张动员军队,对日示以强硬。袁说:“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权衡利害,不能不接受日本通牒。他引用古训说:“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举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预定计划,定年限,下决心,群策群力,期达目的。”袁世凯一副悲愤陈词的姿态,与会者则或怨愤填胸,或神气惨沮。

    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五月二十五日完成签字。同日陆徵祥,曹汝霖奉命前往日本使馆递交复文,对日本4月26日提出之修正案,除第五号中各项容日后协商外,“即行允诺”,最后表示:“以冀中日所有悬案就此解决,俾两国亲善益加巩固。”

    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和行径,引起美国朝野的反感。驻华美国公使芮恩施试图为中日谈判进行斡旋,但美国政府怕召致日本反对,加以又得不到英、法,俄三国的支持,所以13日声明:“凡关于损害美国之条约权利及旅华美国人民权利”,美国政府“决不承认”。

    5月25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定“中日条约”和“换文”,日方代表日置益,袁政府代表为陆徵祥。两个条约是关于山东和南满洲及东蒙古的,换文13件,内容是关于福建、汉冶萍及旅大租借期延长等问题。除第五号外,原《二十一条》的内容大都包括在内。

    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