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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北京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大政方针上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在各级党委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级指挥的原则。由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组建,使国家武装力量的战略布局和使用更加合理,其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虽然,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高度分散,但是,武警部队自成立以来对勤务组织、值勤方法、值勤设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各类勤务逐步走上正规化的轨道,提高了部队应变处置能力,加强了警卫目标安全系数。整个部队所担负的监狱、铁路、桥梁、重要仓库、国家首脑机关等值勤目标,都做到了万无一失。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所赋予的逮捕、追捕、押解、处决等任务,部队都圆满地完成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武警部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他们积极参加严打斗争,加强治安巡逻,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是一支战无不胜的部队。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中国人民解放军一样,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它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四化”建设,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时主要配合公安部门执行任务,战时也有配合人民解放军执行作战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国家公安系统。此前,是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建国初期,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及公安武装,后其名称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如1951年,中央军委曾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央军委管辖。1957年,中共中央决定将“公安军”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58年,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罗瑞卿《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公安部队问题的报告》。改名后,其建制属公安部,由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等)。197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1982年6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值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来根据形势需要,将交通、水电、黄金三支基建部队一并编为武警系列)。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各省(市、区)设有武警总队(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武警支队(团级),各县(市)设有武警大队或中队(连级)。李刚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任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政治委员。现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是杨国屏,政委是张树田。